【法條】: | 所得稅法第18條 |
【要旨】: | 直系直銷商應辦營業登記個人直銷商則否 |
【內容】: | 主旨:公司之個人直銷商經銷之商品,除應按其經銷商品之利潤歸戶課徵綜合所得稅外,勿須辦理營業登記,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。說明:二、公司之個人直銷商,無固定營業場所,依營業稅法規定,無須辦理營業登記,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。三、直系直銷商,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,並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。四、公司應將個人直銷商姓名、住址、經銷品名、數量、金額等有關資料建立完整之資料檔,以便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。(財政部74/06/18台財稅第17731號函) |
所以個人直銷商因無營業登記,且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,所以免開發票給客戶。若客戶要憑證,可到郵局買產品等值的印花稅當憑證即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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